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对部分指标所使用的报表项目和科目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其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另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略) 附件二: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略) 附件三: 认可资产表(略) 附件四: 认可负债表(略) 附件五: 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略) 附件六: 认可负债表编报说明(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