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做出预警。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若指标值为999%,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认为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
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力的状况和趋势;
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
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力的状况和趋势;
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