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