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附件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