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一节 报告和披露主体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集团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并公开披露有关偿付能力信息。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集团母公司。对没有母公司的混合型集团,由银保监会指定某一成员公司作为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母公司或银保监会指定成员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当及时向母公司… 第二节 偿付能力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银保监会报送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集团母公司(或指定的成员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重大事项应参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第二章——季度报告相关要求列报。 第一百三十五条 集团基本情况列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集团股权结构和股东、股权结构和股东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集团母公司与各成员公司之间的股权或控制关系、非保险成员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主要成员公司经营情况列报主要成员公司经营情况、经营指标,重点报告非保险成员公司相关情况。 第一百三十七条 风险管理能力列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偿付能力风险治理、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含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制度及目标、风险管理工具)、集团特有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及监管评估结… 第一百三十八条 风险综合评级列报内容应包括最近两次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集团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一百三十九条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应当列报集团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化、风险综合评级变化以及集团风险状况的讨论分析。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集团应当于每年9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母公司在报送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和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同时,应当分别报送非受监管成员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和半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提交临时报告,说明事项的情况、原因、影响、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将集团压力测试报告报银保监会。保险集团压力测试的方法、参数、压力情景的选择、报告格式和内容等,由保险集团自行确定,银保监会另有规定… 第三节 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应当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包括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和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摘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四十六条 保险集团应当于每年6月15日之前,在官方网站披露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在官方网站披露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不能按时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的,应当在规定的公开披露期限之前,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超过15日。 第一百四十八条 银保监会认为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信息可能存在问题的,应要求其进行复核。截至规定披露时限未完成复核或复核结果未获得银保监会认可的,保险集团应暂缓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