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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集团母公司。对没有母公司的混合型集团,由银保监会指定某一成员公司作为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