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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银保监会报送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公司信息;

集团母公司(或指定的成员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集团基本情况;

主要成员公司经营情况;

外部机构意见;

偿付能力报表;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重大事项;

风险管理能力;

风险综合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