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银保监会报送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公司信息;
集团母公司(或指定的成员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集团基本情况;
主要成员公司经营情况;
外部机构意见;
偿付能力报表;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重大事项;
风险管理能力;
风险综合评级。
公司信息;
集团母公司(或指定的成员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集团基本情况;
主要成员公司经营情况;
外部机构意见;
偿付能力报表;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重大事项;
风险管理能力;
风险综合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