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五章 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三节 第五章 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节 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应当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包括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和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摘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四十六条 保险集团应当于每年6月15日之前,在官方网站披露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在官方网站披露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不能按时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的,应当在规定的公开披露期限之前,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超过15日。 第一百四十八条 银保监会认为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信息可能存在问题的,应要求其进行复核。截至规定披露时限未完成复核或复核结果未获得银保监会认可的,保险集团应暂缓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