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中央有关机关应当与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商,组织制定或者修订保密事项范围: 第十二条 保密事项范围由主管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的中央有关机关负责起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行业、领域的,由承担主要职能的中央有关机关牵头负责起草;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社… 第十三条 中央有关机关起草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梳理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秘密事项,广泛征求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第十四条 中央有关机关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为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需要作出修改的,应当与中央有关机关会商议定;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机关、单位意见;无需修改的,应当会同… 第十七条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批准。 第十八条 保密事项范围使用中央有关机关的发文字号印发。印发时,应当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注明能否转发以及转发范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