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二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二条 保密事项范围由主管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的中央有关机关负责起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行业、领域的,由承担主要职能的中央有关机关牵头负责起草;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起草。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起草工作进行研究会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