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形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所列事项是否符合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
所列事项是否涵盖所在行业、领域国家秘密;
所列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或者其他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所列事项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
是否与其他保密事项范围协调、衔接;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进行评议,听取意见。
形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所列事项是否符合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
所列事项是否涵盖所在行业、领域国家秘密;
所列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或者其他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所列事项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
是否与其他保密事项范围协调、衔接;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进行评议,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