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四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四条 中央有关机关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的说明; 有关机关、单位或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在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总结梳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