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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第八条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在申请供电营业区前,应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由于历史原因,多个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营业区域,有关各方应从确保供用电安全出发,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协商确定供电营业区。协商不成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供电营业区有异议的,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复核请求。国家能源局应在接到复核请求之日后60日内作出复核…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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