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能反映营业区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改造与发展规划;

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

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