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在申请供电营业区前,应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有关双方对营业区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