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第十二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第十二条 由于历史原因,多个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营业区域,有关各方应从确保供用电安全出发,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协商确定供电营业区。协商不成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划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