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海关对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以下简称“饲养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六条 饲养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饲养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提交饲养场注册登记申请表和饲养场平面图。 第八条 注册登记饲养场场址(迁址除外)、经营主体类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以及因改扩建引起注册登记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 第九条 饲养场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 第十条 饲养场注册登记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海关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注册登记饲养场名单。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