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对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以下简称“饲养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注册登记以饲养场为单位,一场一证,注册登记编号应专场专用。

饲养场未经注册登记的,其饲养的食用陆生动物不得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