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饲养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经营主体资格;

取得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饲养场的选址、饲养规模、饲养模式、分区布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条件等符合海关规定,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饲养场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应当由经营该饲养场的经营主体申请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