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八条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八条 注册登记饲养场场址(迁址除外)、经营主体类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以及因改扩建引起注册登记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注册登记饲养场迁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海关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应当注销原址注册登记,收回原饲养场注册登记证书。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