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中转场的注册管理 第四条 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场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羊的中转存放。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场应填写《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中转场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见附件3)。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羊注册中转场实施年审制度。 第九条 注册中转场连续2年未用于供应港澳活羊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第十条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如迁址或发生企业名称、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注册或变更手续。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