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须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