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活羊出场前2-5天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二十五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羊由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动物卫生证书》。证书有效期,广东省内为3天,长江以南其他地区为6天,长江以北地区为7-15天。 第二十六条 供港澳活羊运抵出境口岸时,货主或代理人须于当日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正本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二十七条 受理报检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如发现供港澳活羊有重大疫情,应立即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并向当地地方政府兽医防疫机构通报,同时通知相关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将各省、市、自治区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数据和检疫中发现的有关疾病、证单、装载、运输等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启运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