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羊由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动物卫生证书》。证书有效期,广东省内为3天,长江以南其他地区为6天,长江以北地区为7-15天。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