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活羊出场前2-5天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到注册中转场逐头核对供港澳活羊的数量、耳牌号等,对供港澳活羊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实施实验室检验和药残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