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六条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六条 供港澳活羊运抵出境口岸时,货主或代理人须于当日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正本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如需卸入出境口岸中转场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现场检疫合格方可卸入中转场。来自不同的注册中转场的供港澳活羊须分群饲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