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八条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八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如发现供港澳活羊有重大疫情,应立即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并向当地地方政府兽医防疫机构通报,同时通知相关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