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体育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推进体育监管信息公开,加快体育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体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和体育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制定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全国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黑名单,负责体育市场黑名单的列入、…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所辖区域体育市场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网站等多种渠道获取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信息。 第七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信息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第八条 经营主体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相关事由等。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第十条 体育市场黑名单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公布期限,即将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信息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3至36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确定。 第十二条 对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在公布期限内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情况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相应的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变更或撤销的,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知道后5个工作日内,调整黑名单相关内容、变更公布期限,或者取消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公布期限届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设立体育市场黑名单核定委员会,由本部门工作人员、法律专家、体育经营主体、体育从业人员、消费者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审查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信…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对体育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