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体育经营活动,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体育经营活动相关行政许可的;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一年内受到行政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发生重大兴奋剂违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等,承担主要责任的;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按照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规定,须列入黑名单或者严重失信名单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