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在公布期限内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作为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之一,在开展年度信用评价时,降低其信用等级;
实行差别化日常监管模式,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限制政策支持,在确定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扶持等适用对象时,作为不利因素;
限制参与政府项目,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公共体育资源交易等活动时,作为不利因素;
限制参加表彰奖励活动,取消体育领域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纳入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禁止进入职业体育活动,对于已经进入的,通过准入制度强制退出;
对再次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将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