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情况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该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