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体育市场黑名单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布: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
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发布。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信息报送体育总局,体育总局汇总全国各地体育市场黑名单信息在官方网站上设专栏予以公开。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
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发布。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信息报送体育总局,体育总局汇总全国各地体育市场黑名单信息在官方网站上设专栏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