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四章 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日内各自选定或委托主任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的…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选定或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三十条 仲裁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各自协商,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收到组庭通知后应当签署声明书,承诺独立、公正仲裁,并主动书面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由于回避、主动退出或其他特定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替换。 第三十五条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合议并作出裁决,主任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替换该仲裁员;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及主任同意后…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