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仲裁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其他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知悉回避事由后十日内且不迟于首次庭审开始前提出;首次庭审开始后才知悉回避事由的,不迟于知悉该事由后十日内提出。

当事人以仲裁员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披露的事项为由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收到仲裁员信息披露声明书后十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不得再以仲裁员已经披露的事项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视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

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体育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书后,应当立即转交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并听取意见。

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请求,或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不再担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上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除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主任作出终局决定。

仲裁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参照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