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仲裁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各自协商,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选定或指定。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应共同协商,提交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

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