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日内各自选定或委托主任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的,由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首席仲裁员由主任从双方当事人推荐名单之外的《仲裁员名册》中另行指定产生,但已经取得未推荐该首席仲裁员的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法学背景或法律专业经验的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从《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中至少选择一名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