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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 第三十二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第三十三条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清算时,房屋抵押权可转移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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