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三十三条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三十三条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