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