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 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