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担保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担保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抵押房屋的处置,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议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的方式进行;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居住确有困难的,担保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