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三条 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以及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 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二十五条 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依据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进行再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变更、注销、暂停或者撤销已出具的认证证书。 第二十七条 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略),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 第二十八条 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印刷、模压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上印制低碳产品… 第二十九条 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建立低碳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以及广告、产品介绍等…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