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依据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进行再认证。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