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
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认证依据;
认证模式;
认证结论;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发证机构;
证书编号;
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
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认证依据;
认证模式;
认证结论;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发证机构;
证书编号;
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