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

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认证依据;

认证模式;

认证结论;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发证机构;

证书编号;

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