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一章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 第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