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