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