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
发布机关
国家档案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第五条
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第六条
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
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八条
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第九条
定期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第十条
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工作等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期限,各企业在具体划分时可选择高于本规定的期限。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科研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与职工人事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四条
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五条
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编制本企业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应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
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八条
企业在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企业形成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统筹考虑纸质文件材料与其他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准确界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企业,在境外经营的企业,由企业总部参照本规定提出实施要求;科技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略,详情请登录档案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