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