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